處理篇
四、師生關係-師生戀 六、家庭暴力 七、偷窺/拍與暴露狂
Q1要如何拒絕追求者? A1 一、若要拒絕追求者,必須以誠懇堅定的態度明確地說「不」,不能太委婉、不清楚,讓對方聽不懂或覺得還有機會。拒絕對方的同時,要考慮對方的感受,有風度地找理由婉拒,給對方台階下,讓對方保有尊嚴。例如:
三、天涯何處無芳草,他不須想不開,如果他夠成熟, 會尊重你的決定。感情無法勉強,你不須有罪惡感,如果你夠成熟,不會向其他人吹噓此事。 四、如果你已經明確拒絕,對方仍不死心地死纏爛打,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跟對方單獨相處,將此事告訴師長親友,討論如何確保你的安全。 Q2.甲男為追求乙女用盡各種方式,但仍遭乙女拒絕,悲憤之下以自殺威脅,造成乙女困擾,甲男更向外宣稱「我們在一起了」,使乙女十分受傷。請問甲男的行為是否犯罪?是否需對乙女做出賠償? A2.人有表達情感的權利,但也要尊重他人選擇的權利。
甲男可以向乙女表達愛意,同時應該尊重乙女的拒絕。甲男用死纏爛打、鬧自殺的方式,只會嚇到乙女,讓乙女更不喜歡甲男。
甲男向外宣稱乙女與其交往,此事足以毀損乙女名譽,甲男的行為: 一、 刑事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二、 行政上涉犯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三、 民事上涉犯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 乙女得向民事法院請求,命甲男支付: 一、 損害賠償 二、 精神慰撫金 三、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Q3.何謂過度追求?一個人因為很愛對方而展開熱烈追求,有錯嗎?一直傳簡訊給追求的人,算是過度追求嗎? A3 展開熱烈追求沒有錯,但如果對方表示拒絕,卻不尊重對方的感覺,堅持用相同方法繼續熱烈追求,就是過度追求,過度追求是不受歡迎的行為。過度追求不是愛對方,而是逞己私欲的騷擾。 需依據個案情況判斷。視被追求者是否產生負面的感受而定。若被追求者表達拒絕之後,追求者還無視於對方感受繼續追求,造成被追求者之恐懼或身心壓力,會被認為是過度追求。例如: 一、一個人因為很愛對方而展開不受歡迎的熱烈追求, 展開熱烈追求沒有錯,但如果對方表示拒絕,卻不尊重對方的感覺,繼續熱烈追求就是過度追求,是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 二、一直傳簡訊給被追求者。如果傳簡訊給被追求者,而對方有正向回應,繼續傳簡訊給被追求者就不是過度追求。如果對方沒有回應,甚至要求不要再傳簡訊,還不顧對方的感受一直傳簡訊給對方,就是過度追求,可能構成性騷擾。 一直傳簡訊給追求的人有可能是過度追求,也可能不是。如果傳簡訊給追求的人,而對方有正面回應,繼續傳簡訊給追求的人就不是過度追求,有雙向互動的狀況不是過度追求。如果對方沒有回應,甚至要求不要再傳簡訊,還不顧對方的感受一直傳簡訊給對方,就是過度追求,可能構成性騷擾。 Q4阿強與阿美同為建教班學生。阿強對阿美示愛不成,在公司自行公布不實情況,不斷打電話到公司干擾阿美,也四處告知他人阿美是他的女友,導致阿美難以在公司上班。阿美如何防止他不斷騷擾? A4 一、阿強的行為:
(一) 疑涉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二) 疑涉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 二、阿美可以到警局備案告阿強。通聯記錄可以作為騷擾證據。
Q5學校是否可在處理過程中要求事件當事人不要到校? A5. 一、 若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依據第4項前段規定,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二、 若教師非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或行為人為學生時,儘量以行政協調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安全規劃等應變方案,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權、受教權。 必要時,學校可在處理過程中,針對涉案教師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Q6.學校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如何謹守保密原則? A6. 一、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3、4款規定: (二)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規定: (一)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保密義務,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洩密除需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且學校恐遭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以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3項為由,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Q7.受到性侵害是不是被害人做錯了什麼? A7 受到性侵害不是被害人做錯了什麼,該受譴責的是加害人。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權。任何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對他人性侵害 Q8.媒體報導這一類事件,並洩露個案的身份是否違法? A8.若媒體於報導中,洩漏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學校得以媒體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之規定為由,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3條之規定,請主管機關對媒體處罰鍰。 Q9.若在網路上發現自己的私密照片外流,該如何處理? A9.儘快向教官、老師、警察…...等人員尋求協助,降低照片被四處散佈的機會。聯絡該網站的管理者,要求刪除照片。
Q10若學校知悉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可以如何處理? A10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3項校園性別事件,任何人都能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因此,即使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學校得經由檢舉機制調查處理。 性侵害事件在刑事部分屬公訴罪,即使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不願提告,檢警知悉犯罪仍應主動偵辦。
Q1.若學生遭分手暴力,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 A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規定,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以申請保護令。 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Q2如何辨識危險情人? A2 危險情人常有以下特徵或行為模式: 1.情緒轉換非常極端。 2.表達的方式非常激烈。 3.占有慾非常強烈。 4.嫉妒心非常強烈、疑心病特重。 5.對伴侶極度控制。 6.要求伴侶事事聽其命令。 7.極度自我中心、自私。 8.所有不如意都怪罪伴侶。 9.對他人的痛苦非常冷漠、無視他人死活。 10.有暴力、虐待動物的紀錄。 11.過度批判的反社會性人格。 12有酗酒、吸毒情況。 13.有精神疾病或情緒問題。
Q3談分手時,如何避免分手暴力? A3 提供幾點談分手時增加安全性的建議: 1. 盡量避免單獨面談, 2. 請親友陪同,或在附近等待。 3. 可隨身攜帶手機、哨子……等物品,以方便求救。 4. 約在白天、人多、明亮、公開的地方,不要約在隱密的空間。 5. 避免在言語或行為上刺激對方。 6. 不要喝酒,也不要喝對方準備的飲料。 7. 看清對方攜帶的物品,若對方可能有攜帶危險物品,儘速離開現場。 8. 若對方有揚言自我傷害或傷人的狀況,找理由結束談話,儘速離開。 若見面前對方就揚言要自我傷害或傷人,或對方有危險情人的特徵、行為模式,不要貿然前往談分手,要請求師長、警方、專業人員協助,以免遭到傷害。 Q4分手後還不斷糾纏,如何確保人身安全? A4 1.到警局備案。 2.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3.儘量避免落單。 4.必要時可考慮換電話、換工作、搬家……等,斷絕所有聯繫,避免對方繼續騷擾。
Q5.學生若在學校有親暱的互動行為,學校該如何處理? A5.
1.師長若目睹時,應立即規勸並適時予以教育輔導。
2.請他(她)尊重自己的隱私,親暱的互動涉及隱私,應保留其私密性,不宜在公共空間讓他人看見。請他(她)尊重他人不受打擾的權利,學校是教學、學習的公眾場所,不是談戀愛的私人場所。 3.若他人因看到他們親暱的行為,因此產生負面感受,他們的行為對他人而言,已經屬製造敵意環境,可能涉及性騷擾。 Q1.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學校可採取哪些措施? A1.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於必要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規定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經學校性平會討論通過後,可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處置。 Q2若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後事實認定屬實,對加害人有哪些處置措施? A2.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加害人可能會被移送權責單位懲處(例如:記過、記警告)、教育處置(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接受心理輔導)。
Q1師生戀的角色如何界定?
A1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故師生戀係指當事人間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關係之師生戀情。 Q2兩情相悅的師生戀中,若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予以處分是合法的嗎? A2 師生戀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因為師生間的互動(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老師對學生應該一視同仁)與情人間的互動(平行的情愛關係、情人是最特別的人)本質上不同且不相容。倘若學生未滿16歲,即使願意與老師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老師的行為仍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之性侵害。即使學生已滿16歲,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仍得以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對老師為行政懲處、教育處置,以維護專業倫理、教學品質、學習環境。 Q3如果學生對老師表達愛慕之意,老師該如何因應?
A3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7條第2項規定:「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如果學生對老師表達愛慕之意,甚至主動追求,老師應勸導並明確拒絕,若仍未改善,則老師應將此事告知學校,由學校商議處理措施,例如:調整課務隔離雙方、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避免其他可能的報復行為等。 Q4實習老師如果跟學生發生師生戀,這樣算校園性別事件嗎? A4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實習老師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定義之教師,所以實習老師跟學生發生師生戀,為校園性別事件。 Q5實習老師如果與實習學校的指導老師發生戀情,學校要處理嗎?
A5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7條第2項規定:「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實習老師與指導老師間有指導之師生關係,所以如果實習老師與實習學校的指導老師發生戀情,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Q1如果輔導老師和學生晤談中,學生提及多年前遭遇親人性侵害,老師需要通報嗎?
A1 要。通報為教育人員的法定義務,不須經學生同意,但通報之前,先跟學生說明讓學生理解較為妥適。
如果輔導老師和學生晤談中,學生提及多年前遭遇親人性侵害,老師應依法通報,讓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資源介入(例如:社工訪視、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資源)。
Q2通報家庭性侵害過程中,學生極力反對,學校該如何處理?
A2傾聽學生的顧慮、接納並同理學生的情緒,說明通報之目的在保護學生,並讓學生知道後續可能會有的處理過程,讓學生知道學校會協助學生度過這個歷程。
縱使學生極力反對,仍應依法通報。 Q3若學生知悉同學遭受家內性侵,可以如何協助他? A3聆聽、陪伴、支持並鼓勵他告訴師長,向學校尋求協助,避免再度受害。 Q1若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學校的學生,學校如何處理? A1 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義務,若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學校的學生,學校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外,應對學生施以教育輔導、法令宣導等行政處置。同時,對該生進行心理諮商晤談,關心該生對家人施暴的原因,以避免該生再對家人施暴。 網路交友陷阱 Q1乙在網路上盜用甲的照片,甲發現照片被盜用,可以何種罪名告乙?
A1 乙盜用甲的照片,乙侵害甲的肖像權,甲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以肖像權被乙侵害為由,對乙提起民事訴訟。個人照片可以使用防止下載功能,且不輕易將個人照片寄給他人,以免個人照片被盜用,造成自身困擾。 乙盜用甲的照片,乙侵害甲的肖像權,甲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以肖像權被乙侵害為由,對乙提起民事訴訟。個人照片可以使用防止下載功能,且不輕易將個人照片寄給他人,以免個人照片被盜用,造成自身困擾。 Q2如何分辨網路交友的真實性? A2 網路性質上是虛擬的世界,網路上的資訊真假難變。無法辨示網友的個人資料(例如:年齡、婚姻狀態、性別、職業、學歷)是否真實。網友可能會提供假資料,當你對網友產生信賴,撤除心防的時候,就是危險的開始。網路是認識朋友的管道,但沒見過面的網友其實是虛幻的朋友。記得對方談過的事情,偶爾詢問一下,測試對方是否為同一人、是否說謊。由於利用假照片佯裝帥哥、美女行騙的案例很多,建議網上交友可以利用視頻聊天以確認對方之真實樣貌。 Q3和網友相約見面時,注意什麼可以增加安全性? A3
第一次和網友見面時,要懷有戒心,就算已經在網路上認識一段時間,也先把對方當陌生人,因為不知道來見面的人跟網路上的人是不是同一個人。見面前跟家人、朋友告知要去見網友的時間及地點,並隨時保持聯絡,讓未陪同前往的家人、朋友知道你跟誰去哪裡,講好聯絡方式及預計結束的時間,如有突發狀況也比較容易即時因應。見面時核對網友的資料、說過的事情,審查對方是否誠實可信。只知網路代稱,不知真實姓名,只留手機的網友要格外注意。 和網友第一次見面,避免單獨赴約,可以參加多人網聚或是結伴赴約。陪伴的朋友可以錯開時間進入,在鄰桌陪伴,可以打招呼也可以裝不認識。陪伴的朋友跟主角不要同時去廁所。第一次見面先初步認識,不要續攤。交談時不要洩漏太多個人隱私,慢慢觀察對方。 此外,提供幾點增加安全性的建議: 1. 約在白天,並在白天結束。 2. 約在自己熟悉、人多、明亮、公開的地方,避免到自己不熟悉、人煙稀少、陰暗、隱密的地方。 3. 拒絕到網友住處、賓館、酒店、聲色場所、人員複雜的地方。 4. 提前赴約觀察環境,確定安全後再表明身分。 5. 拒絕臨時變更地點。 6. 最好不要搭乘網友的交通工具,如果自己沒有交通工具,就約在大眾運輸系統方便到達的地方,或可步行到達的地方。如果會騎車最好騎車,想離開時隨時可以離開。 7. 不喝含酒精飲料。 8. 飲料或食物若離開過自己的視線,就不要吃了,寧願另外花錢再點也不要讓自己陷入被下藥的危險中。 9. 自助式的飲料或食物,要自己去拿。 10. 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身體被觸碰,當網友故意碰觸你的身體,應立即表明拒絕態度。 11. 注意網友是否言語輕挑或帶有性暗示。 12. 注意網友是否邀約逛街購物並要你付錢。 13. 不要帶太多錢,不要借錢給網友。 14. 記得帶手機,並保持手機暢通,避免到收訊不良的地方(例如:地下室、電梯)。 15. 不要讓網友來家裡接,也不要讓網友送回家,避免網友知道自己住處,以免日後網友在住處附近伺機犯罪或糾纏。 16. 回家時要注意是否被跟蹤,選明亮且人多的路回家。 Q4和網友見面時發現不對可以用哪些方法脫身? A4 和網友見面若有不對勁的感覺(例如:對方說謊、對方原本說單獨來,卻帶了一群人來)時,要相信自己的直覺。每個人都有天生的自我保護機制,直覺不對勁就應該立刻想辦法脫身,以確保安全。
脫身方法需視情況隨機應變,例如:在廁所打電話求救、向靠近的路人呼救、遞求救紙條、發求救簡訊、佯稱身體不舒服或臨時有事必須離開、將網友引到警局附近或人多的地方。脫身方法以不激怒對方、安全離開為原則。由於遭網友性侵害、性騷擾的事件頻傳,和網友見面最好結伴赴約,或在赴約之前即將約會的時間、地點告訴信任的人,並商量好脫身策略。 Q5如果女生被強暴後懷孕,可以進行人工流產嗎? A5 依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強制性交而受孕之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又同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Q6如果未成年少女未婚懷孕了,但不想讓父母知道,該怎麼辦?
A6 滿18歲懷孕了,還是讓爸媽知道比較好。 1.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 2.民法第1084及1086條相關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未成年少女未婚懷孕了,若不讓父母知道,單獨面對未婚懷孕,將會承受很大的壓力,所以應讓父母知道,共同討論後續之處理方式
Q7在公共場所進行猥褻、性交行為是否違法? A7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3款。 Q8. 15歲之甲男與15歲之乙女發生合意性行為是否違法?
A8. 甲男、乙女均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男幼女性交罪,雙方互為加害人及被害人。實務上認為此種情況應由教育著手,常會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減輕或免除甲男、乙女之刑。 若屬校園性別事件,學校應依教育部「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應注意事項」處理,並以教育輔導措施取代懲處。 Q9.未滿16歲的學生與成年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時,學生若告知老師,老師是否負有通報的必要? A9.未滿16歲的學生與成年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該成年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人性交罪,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老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進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 Q1若遇到暴露狂可向哪些機關求救? A1 在學校可向師長求助;在校外可就近找到商店或人多處求助,也可向警察機關求助。此外,在捷運、火車站或公共場所廁所遇到暴露狂,可按緊急求救鈴呼救。 Q2有網友在網路上,露鳥給網友看。這算是性騷擾嗎? A2在網路上露鳥給網友看是具有性意味的行為,若導致網友覺得不舒服,可能涉及性騷擾行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Q3發現有人偷拍、偷窺時,可以何處理? A3 1.記下行為人的特徵或相關資訊、偷拍或偷窺的工具及方式。 2.告知師長、警察或可協助之人來處理。 Q4若老師發現學生手機中有疑似偷拍的照片或影片,該如何處理?若老師拿走學生的手機是否違法? A4 老師不宜在無相當的理由及證據的情況下,擅自打開學生手機的檔案檢查。 老師若有相當的理由及證據,發現學生手機內有偷拍的照片或影片(例如:學生自己將手機中的照片或影片亮出來炫耀、被害人或證人陳述被偷拍……),老師為預防再犯、保存證據,可暫時保管學生的手機,並立即將手機物證交給有調查權之人。 Q5偷拍或側錄心儀的人,是否涉及性騷擾行為?
A5若被偷拍或側錄的人有不舒服的感覺,恐涉及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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